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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桢、张子慧
联系电话:021-23219757、021-63411786
被保荐公司名称: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国贸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国贸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许晓曦
联系人:吴哲力、林逸婷
联系电话:0592-5898677、0592-589859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117
号文核准,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贸”或“公司”)于
2017 年 1 月以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证券简称“国贸转债”,证券代码“11003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作为厦门国
贸 2015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
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17 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厦门国贸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
下: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
 1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
 2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期间的权利义务
                                                        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对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3                                                      其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并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其进行了回访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4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
 5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事项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6     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公
                                                        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
                                                        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
 7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
                                                          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
 8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
       则等。                                             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
 9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10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在持续督导期间,海通证券对公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11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给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予了密切配合
                                                          2017 年 8 月,子公司国贸期货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期
                                                          货”)及孙公司厦门国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资
                                                          管”)分别收到厦门证监局《关
                                                          于对国贸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14
                                                          号)、《关于对厦门国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开展新的
                                                          资产管理业务措施的决定》
                                                          ([2017]16 号),截至《评价报
                                                          告》基准日,国贸期货与国贸资
                                                          管积极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要求
                                                          进行全面整改。
                                                          因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
                                                          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规定,
     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 2016 年年报中披露为未纳入
12   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体提供的财务支持的相关信息,
     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
                                                          局”)出具《关于对厦门国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2017]17 号)(以
                                                          下简称“2016 年年报补充公告
                                                          事项”),根据要求,公司已在
                                                          2017 年 8 月 25 日《关于二〇一
                                                          六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编号:
                                                          2017-53)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
                                                          公告。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收到
                                                          上交 所纪 律 处分 决 定书
                                                          [2017]75 号,对公司及时任董事
                                                          会秘书陈晓华女士予以通报批
                                                          评,陈晓华女士于 2017 年 9 月
                                                          8 日辞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职
                                                          务。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经核查,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
                                                         项发生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
       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经核查,2017 年度上市公司未
 14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发生该等情况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经核查,2017 年度上市公司未
 15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发生该等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海通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
 16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
                                                        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
       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经核查,2017 年度上市公司未
 17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发生该等情况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18
       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
                                                        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海通证券对厦门国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海通证券对上述披露文件的事前审阅工作包括如下方面:1、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是否合法合规;2、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
保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通过对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以及募投项目相关事宜的检查
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除上述 2016 年年报补充公告事项外,厦门国贸已严格按
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
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厦门国贸不存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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