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厦门国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申报时间                            2018 年 4 月 27 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朱桢、张子慧
联系电话              021-23219757、021-63411786
其他                  无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注册资本                             181,625.97 万元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南路国贸大厦 18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厦门市湖滨南路国贸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许晓曦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实际控制人
                                     会
联系人                               吴哲力、林逸婷
联系电话                             0592-5898677、0592-589859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6 年 1 月 5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1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代表人                            朱桢、张子慧
其他                                  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
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
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发行的批复后,协助发行人完成可转换债券的发行。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
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整个保荐工作期间,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
及评价
    发行人 2015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请的评级机
构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在参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
中,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均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积极配合保荐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参
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协商并发表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分别为 2016 年 4 月
22 日、2017 年 4 月 14 日及 2018 年 4 月 28 日。
    因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规定,在
2016 年年报中披露为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的财务支持的相
关信息,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出具了《关
于对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17 号),根据
要求,公司已在 2017 年 8 月 25 日《关于二〇一六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编号:
2017-53)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公告。
    除上述事项外,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包括年度报告在内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
2015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