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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决策程序,确保董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董事会及其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七至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占董
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五条 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2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维护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行其职
权。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又没有指定董事代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下设战略规划委员会,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投资审议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上述四个委员会为董
事会非常设咨询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职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索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
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一条 投资审议委员会职责:就公司的资产经营计划和方案、公
司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以及重大投资发展项目等提出咨询意见,供董
事会决策时参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职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
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
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董事会秘书处设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3 -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五条 会议分为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提前向全体董事提供足够的
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
息和数据。
第十九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
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通知监事列席。根据工作需要,董事长
可以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l/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监事会提议时;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总经理提
议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电话
通知或传真通知;通知时限为:会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 4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记名式投票。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处拟稿,董事会秘书审核,董
事长签发。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纪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要认真组织
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
召集人姓名;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披露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的决议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 5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在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
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日内将董事
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
的任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