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2 月接到中
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来的《股东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18]329 号),
函件中对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已经超过 30%,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规定选举二名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建议公司董事会及时推动章程修改完善工
作,在下次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予以落实。
公司在回函中同意接受其建议并在下次股东大会时予以参考和明确。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
司章程修订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修订前 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修订后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 选人名单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公司董事会、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提名,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监事会提名,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
持股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投票制。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和基本情况。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全文详见与本公告同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www.sse.com.cn)《北京
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