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暨 2017 年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52
号文核准,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或“公司”)
于2015年6月8日顺利完成公开发行股份,并于2015年6月1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本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68万股。发行价格为11.35元
/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6月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110ZA0242号验资
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招商证券对韩建河山的持续督导期间
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韩建河山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
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保荐代表人 任强伟、韩汾泉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注册资本 29,336.00 万元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
注册地址
业楼 C 座 3 号
法定代表人 田玉波
联系人 孙雪
联系电话 010-80387212-821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6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招商证券对韩建河山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
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间至2017年12
月31日届满。在整个保荐期间,招商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的尽
职调查工作,参与韩建河山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
相关公开信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文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察募
投项目进展情况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韩建河
山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
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
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
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年度报告披露
韩建河山上市后,分别披露了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保荐机构
分别对上述年报进行了仔细审阅,确认上述年报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现场检查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等要求对韩建河山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保荐代表人重点关注了
韩建河山的以下问题:(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披露是否
与事实相符;(3)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募集资
金的管理是否安全;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4)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
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5)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
况;(7)经营状况;(8)公司及股东承诺是否履行;(9)现金分红制度执行
情况。
3、督导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韩建河山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列席
了韩建河山部分股东大会;持续关注韩建河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
情况,督导韩建河山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韩建河山合法合规经
营;督导韩建河山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信息披露
韩建河山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
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在公
告后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在获得有关信息后,及时完成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5、督导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韩建河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督导韩建河山按照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
金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
2015 年 6 月 18 日,韩建河山对此次发行前以自有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投资金额进行了置换,具体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公司承诺 其中:用募 自筹资金 拟置换预先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集资金金额 预先投入 投入金额
安徽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PCCP)和钢筋混凝土管 10,800.00 7,275.00 10,540.46 7,275.00
(RCP)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河南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7,758.00 7,758.00 8,646.67 7,758.00
(PCCP)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本公司承诺 其中:用募 自筹资金 拟置换预先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集资金金额 预先投入 投入金额
合计 18,558.00 15,033.00 19,187.13 15,033.00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该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
《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5)第 110ZA2935 号)。
保荐机构对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此事项无异议。
(二)限售股上市流通
韩建河山于2015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至2016年6月11日有
25.22%的股份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
保荐机构核查了上市前相关股东的作出的承诺,确认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
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各项限售承诺。经核查,韩建河山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
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三)交易所监管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7年8月31日向韩建河山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关于对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
函【2017】0052号)。经核查,韩建河山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对2016年业绩作
出预告,但相关业绩预告存在方向性错误,且公司直至年报披露一直未对前期的
错误预计及时加以更正。
保荐机构在韩建河山2016年报正式对外公告后,问询了前述2016年第三季度
报告业绩预告存在方向性错误的的原因。
保荐机构提请韩建河山及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需要重视信息披露
工作,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对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
应当格外谨慎。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韩建河山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
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在持续督导阶段,韩建河山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
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
披露;对于重要事项,韩建河山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
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
的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韩建河山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
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韩建河山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
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
导期间,韩建河山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韩建河山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韩建河
山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
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
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任强伟 韩汾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