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
重大影响,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
产、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不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
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关于广州港股份
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上述议案。表决结果: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规定,本次“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政策的变更
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规定,本公司编制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
利得和损失及非货币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同时追
溯调整 2016 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追溯重分类调整对比期报表数据也不影响
对比期损益。具体如下:
执行新会计政策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1)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 列 示 持 续 经 营 净 利 润 本 年 金 额
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比较数据相应 842,878,623.46 元;列示终止经营净利润
调整。 本年金额 0 元。
2016 年营业外收入减少 4,380,406.73 元、
(2)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
营业外支出减少 2,319,309.51 元,2017 年
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和“营
营业外收入减少 1,577,584.01 元、营业外
业外支出”的资产处置损益重新分类至“资
支出减少 2,373,403.60 元,重新分类至资
产处置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产处置收益。
三、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广州港股份
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主要是财务报表项目格式变化及
重新分类,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提高会计
信息质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影响以前年度损益,不会
对公司的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
的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C10364 号),认为:根据工作程序,没有发
现上述内容与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
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