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8 证券简称:广州港 公告编号:2018-025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加强科学决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董事
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补充完善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行使部分决策权限内
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订的《广
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特此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8 日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表
注:条文序号以及各条文中所引用的本章程条文序号根据修改情况相应调整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序号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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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决定聘任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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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对满足
下述条件之一的事项行使决策权限:
(一)单个标的金额在 10,000 万元以下的收购或出售资产、租入
或租出资产、对外投资(如股权,但不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且相同类别下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发生额,经累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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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 单项及其相关配套项目累计投资额在 10,000 万元以下的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序号
固定资产投资方案或计划,且各项投资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
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三) 单项在 10,000 万元以下的公司为自身债务设定的资产质
押、抵押或其他担保及权利限制,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四)在同一类别下,单项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融资、债权、
债务重组、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按照委托或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中,股份公司的支出额或收入额计算)、受赠资产。
(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或
赞助、提供财务资助、赠与资产。
上述所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上述各项,如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按照本章程及公司《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根据本章程
规定需要通过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第(一)至(五)项所述各交易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长决策。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序号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4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人;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注:条文序号根据修改情况相应调整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序号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1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惩事项;
新增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对满足下述
条件之一的事项行使决策权限:
(一)单个标的金额在 10,000 万元以下的收购或出售资产、租入
或租出资产、对外投资(如股权,但不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且相同类别下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发生额,经累计计
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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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 单项及其相关配套项目累计投资额在 10,000 万元以下的
固定资产投资方案或计划,且各项投资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
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序号
(三) 单项在 10,000 万元以下的公司为自身债务设定的资产质
押、抵押或其他担保及权利限制,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四)在同一类别下,单项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融资、债权、
债务重组、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按照委托或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中,股份公司的支出额或收入额计算)、受赠资产。
(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或
赞助、提供财务资助、赠与资产。
上述所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上述各项,如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通过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第(一)至(五)项所述各交易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长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