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原股东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独立意见
鉴于龚卫良、勇新、黄德周及龚诚未完成对公司的业绩承诺,根据公司与龚
卫良、勇新、黄德周及龚诚签署的《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并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及奖励协议》约定,补偿方龚卫良、勇新、黄德周及龚
诚按约定以现金补偿、股票补偿等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回购注销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承诺期间应补偿股
份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的事项是依据公司收购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
限公司时签订的《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
利补偿及奖励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的,股份补偿方案全面充分考虑了其他股东
整体利益,较好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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