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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8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 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 2018-064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0 号)(《关于对中弘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财务总监刘祖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
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专项
现场核查。
    经查,你公司存在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问题。你公司以与三亚鹿
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收
购框架协议为由支付的 61.5 亿元预付款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规定。
    刘祖明,作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发生时,
未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
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公司财务总监刘祖明出具警示函,
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
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备查文件
    《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财务总监刘祖明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0 号)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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