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0898 证券简称:富春染织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该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联方何培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及其配偶唐丽英、关联方何璧颖(公司股东、董事)及其配偶俞世奇(公司总经理)、关联方何壁宇(公司股东、董事)及其配偶孙程、芜湖富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勤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喜鹊投资有限公司(何培富控制的企业)为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无偿担保,体现了前述关联方对公司的支持;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王金成之近亲属所控制的企业芜湖鑫瑞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和芜湖鑫瑞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交易内容均为向公司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关联交易的价格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经查阅相关资料,确认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无误,该公告披露合理,无其他相关意见。
四、关于补充确认2017年度偶发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何培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其配偶唐丽英、关联方何璧颖(公司股东、董事)及其配偶俞世奇(公司总经理)、关联方何壁宇(公司股东、董事)及其配偶孙程、关联方杭州喜鹊投资有限公司(何培富实际控制企业)为公司同芜湖扬子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何培富及其配偶唐丽英为公司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体现了前述关联方对公司的支持。关联交易的价格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资产核销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2016年度及2017年度资产进行资产核销,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审议程序规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此次资产核销,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定,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审议程序规范,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情况。同意公司此次会计差错更正,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程敏、孙益民、叶蜀君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