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 公司须对原
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
计准则。轴研科技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并经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主要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日期: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
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
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
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需对比较报表的列报进行相应调整。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
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
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以及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备-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备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
会〔2017〕13 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之后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列表,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称 额
本期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本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年金额 43,091,693.79 元,终止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 1.持续经营净利润 经营净利润 0 元;
会〔2017〕13 号)的规定,本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28 2.终止经营净利润 上期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本
日起执行前述准则。 年金额 105,677,686.43 元,终
止经营净利润 0 元。
本期营业外收支净额减少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3,581,753.59 元,重分类至资
知》(财会〔2017〕30 号)规定,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 1.资产处置收益
产处置收益。
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和 2.营业外收入
上期营业外收支净额减少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 3.营业外支出
3,256,274.95 元,重分类至资
收益”。
产处置收益。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关于修订
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
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特此公告。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