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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双随机”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8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双随机”现场检查的
                     整改报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9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
监局关于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10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责令公司对“双随机”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改正。
    针对《决定书》提出的相关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寻找问题根源和原因,对需
要整改的事项及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计划,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现将相关问
题的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问题一、对古马岭金矿摊销计提、资产减值测试不规范
    1、问题描述:
    (1)公司《采矿许可证》显示有效期为 2012 年 3 月至 2024 年 10 月,在
2016 年开始对该采矿权按照 10 年进行直线摊销,摊销期超出了《采矿许可证》
规定的剩余有效年限。
    (2)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2 年 3 月 31 日颁发给公司的《采矿许可证》中
规定的生产规模 66 万吨/年,且 2016 年该金矿的选矿回收率实际只有 49.5%,
上述数据与减值测试使用的预测值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在对古马岭金矿进行减值
测试时,未考虑使用超采产能和预测选矿回收率的合理性。
    2、整改措施:
    (1)古马岭金矿所拥有的《采矿许可证》使用年限共 12 年 7 个月。由于收
购后古马岭金矿仍处于改扩建阶段,自 2016 年才进入试产期,按照准则规定无
形资产应当自可供使用时起开始摊销,故公司自 2016 年起开始对采矿权进行摊
销,采矿权证剩余使用年限为 9 年,但公司基于东北的特殊气候需要定期停产维
护设备的需要预计很可能开采 10 年、同时也存在简化取整数的考虑,因此自 2016
年起按 10 年摊销,由于两项预计剩余使用年限差异较小,故公司按照重要性原
则未对采矿权摊销年限再进行调整。公司将加强财务人员对准则的学习,在以后
的工作中对相关摊销期限的处理更加精确。
    (2)为合理确认古马岭金矿的减值情况,公司聘请了具有采矿权评估资质
的专业评估机构对 2017 年末的古马岭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出具的古
马岭金矿采矿权评估咨询报告显示,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古马岭金矿采矿权
价值为 15,415.82 万元,公司已依据评估值与 2017 年末账面价值的差额情况,
在 2017 年度计提了古马岭金矿采矿权减值准备金额 26,422,215.97 元,截至
2017 年度末已累计提取该项减值准备的金额为 30,314,815.49 元。该项减值准
备已取得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可,但由于单项减值金额重大,尚需提交公司董
事局审议,公司将在审议 2017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董事局会议上完成该项减值准
备的计提审批程序。故公司已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该项问题进行了整改。
    公司后续将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与建设,加强会计估计的确认、复核过
程等流程的有效性与会计假设依据的充分性;加强财务部门与生产部门、业务部
门的对接,使财务会计人员及时掌握生产销售等资源利用状况,对于重大资产及
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及时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沟通,从源头提升
会计核算水平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3、整改责任人/部门:贺德华、游仕旭/财务部
    4、整改完成时间:2018 年 4 月 28 日
    问题二、对其他应收款—鹏远新材、潘多军的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1、问题描述: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财务账上列示的“其他应收款-潘多军”、“其
他应收款-鹏远新材”两笔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均超过公司会计政策规定的“单项
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单项金额重大,且潘多军和鹏远新材多次违约,上述两
笔其他应收款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公司在 2016 年年末仍将上述两笔其他应收
款作为正常信用风险组合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与公司会计政策不符,也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2、整改措施:
    为防范坏账风险,公司已加强了对应收款项的日常风险控制,通过颁发一系
列补充制度及措施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应收款项的内部控制制度,防
范应收款项坏账风险。
    公司已在2017年末报表日,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包括:鹏远新材、
潘多军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全面评估,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检查债务人是否
发生严重财务困难、检查债务人是否违反了相关合同条款、检查债务人是否很可
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存在诉讼事项的检查和判断诉讼进展情况及可能的
结果等手段,以判断应收款项是否已发生减值。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准确划分单项金额重
大、正常信用组合以及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在各资产负债表日对单项金
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履行严格的减值测试工作,以保证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准确,
提高财务报告列报和披露的质量。
       公司2017年8月作为原告对新疆鹏远和潘多军的往来欠款及股权转让欠款向
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提出由被告偿还借款、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承担违约
赔偿金、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等诉求。该案件已于2017年9月份开庭审理,但尚
未判决。公司结合诉讼进展、以及了解到的新疆鹏远和潘多军的资产冻结状况以
及其财务状况,发现该两项应收款项目前很难直接催收,可能需要两者破产清算
才能受偿,鉴于受偿期限的不确定性,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在2017年度对应收
新疆鹏远和潘多军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两者合计补提坏账准备金额
17,570,701.36元。
       鉴于潘多军长期未履行支付股权回购款项的义务,同时考虑到新疆鹏远主要
资产的冻结状态,公司在2017年度对原在持有待售资产反映的所持尚未完成股权
转让的新疆鹏远公司的19.70%的股份考虑到预期1年内无法完成转让事项,故转
回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反映,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为17,457,200.00
元。
       上述减值准备已取得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可,但由于单项减值金额重大,
尚需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公司将在审议 2017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董事局会议上
完成该项减值准备的计提审批程序。故公司已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该项问
题进行了整改,足额计提了相关减值准备。
       3、整改责任人/部门:贺德华、游仕旭/财务部
       4、整改完成时间: 2018 年 4 月 28 日
       问题三、检查发现公司在金融资产核算会计处理存在问题。
    1、问题描述:
    公司未严格依据《金额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部分
金额资产的重分类不符合准则规定。公司对部分财务性股权投资,基于投资安全、
回收方面的保障,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了派驻董事的权利,并实际派出了董事,但
未及时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
    2、整改措施:
    针对金融资产重分类不规范:公司已加强财务会计人员对金融工具等会计准
则的学习、培训,完善内部的复核流程,以杜绝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的发生。
    针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不规范,公司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公司对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经核实共向
21 家投资单位派驻了董事,公司将对该 21 家投资单位的核算方法纠正为采用权
益法核算,为此公司已积极与其进行沟通,获取权益法核算所需要的资料,以保
证上述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要求进行核算。
    (2)加强财务部与业务部门的合作,在后续的投资协议中将增加相关规范
条款以保证权益法核算所需资料能够及时、可靠地取得。
    (3)补充完善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和操作细则,确保后续投资项目的核算符
合准则规定,提高投资项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准确性。
    上述整改措施及结果已得到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可,将在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内得到体现,上述问题实际上已整改完毕。
    3、整改责任人/部门:贺德华、游仕旭/财务部
    4、整改完成时间:2018 年 4 月 28 日
    问题四、检查发现公司在无形资产初始确认的会计处理存在问题
    1、问题描述:
    公司对部分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未严格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将部分不能直
接归属于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支出计入无形资产初始确认金额。
    2、整改措施:
    公司将在 2017 年度财务报告中将上述非直接相关支出,从无形资产账面调
整至当期损益。公司已通过组织财务人员重新学习相关准则、加强财务人员与其
他部门的业务对接,强化财务人员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提升财务人员对业
务事项经济实质的判断能力,从而提高财务部门的会计核算水平。
    上述整改措施及结果已得到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可,将在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内得到体现,上述问题实际上已整改完毕。
    3、整改责任人/部门:贺德华、游仕旭/财务部
    4、整改完成时间:2018 年 4 月 28 日
    问题五、检查发现公司在销售费用摊销的会计处理存在问题。
    1、问题描述:
    公司将部分销售费用一次性确认在 2016 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 2013
年至 2016 年间进行分摊,导致 2016 年多计费用。
    2、整改措施
    由于该费用涉及的金额影响不重大,故公司不对其进行调整追溯,该事项也
不会对公司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损益产生影响。但该事项也暴露公司各业务
部门之间对接不充分的问题,导致所签订的合同未能准确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使财务处理的判断出现错误,公司已责令业务部门、法务部门及财务部门建立沟
通机制,就业务问题进行充分对接、对已存在的对接不充分之处立即整改,在各
部门充分对接的基础上,使各项经济业务合同能准确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帮助
财务部门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处理,防止出现类似错误。
    3、整改责任人/部门:贺德华、游仕旭/财务部
    4、整改完成时间:已完成
    特此报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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