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召开
了第十三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
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
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
期间的财务报表。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规定执
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的规定和要求,在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中改为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
和终止经营损益,该事项对公司损益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公司在合
并利润表和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资产处置收益”项目,
原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部分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改为在“资
产处置收益”中列报;公司相应追溯重述了比较报表。对于公司合并利润表与利
润表列报的影响如下:
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财务报表
利润表影响项目
本期影响 上期调整 本期影响 上期调整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资产处置收益 -1,779,823.30 540,138.19
营业外收入 -13,657,449.98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13,657,449.98
营业外支出 -13,117,311.79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1,779,823.30 -13,117,311.79
公司对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进行列报,该事项对公司损益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7 年度以前及 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的资产
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股东权益产生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十三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有关规定,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局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局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 2017 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
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