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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6-19
华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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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天方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付 
    向阳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出席公司于2009 年6 月18 日召开 
    的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公司召开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2009 年6 月1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在2009 年6 月2 日《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 
    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华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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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 
    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 
    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 
    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 
    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 
    副董事长闫荫枞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 年6 月2华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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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将《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议暨召开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 
    下简称“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告知全体股东,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 
    露。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 
    程等,通知载明的开会日期是:2009 年6 月18 日上午8 点 
    30 分;地点是:河南省驻马店市光明路2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召开。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前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河南天方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审查,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华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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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20992.476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2000 
    万股的49.98%。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 
    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 
    法、有效。 
    3、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1 
    名监事代表和2 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 
    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表决情况如下: 
    1、《聘用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0992.4765 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华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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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均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华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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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付向阳 律师 
    200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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