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天方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付
向阳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出席公司于2009 年6 月18 日召开
的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公司召开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2009 年6 月1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在2009 年6 月2 日《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
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华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
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
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
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
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
副董事长闫荫枞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 年6 月2华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日将《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议暨召开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
下简称“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告知全体股东,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
露。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
程等,通知载明的开会日期是:2009 年6 月18 日上午8 点
30 分;地点是:河南省驻马店市光明路2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召开。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前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河南天方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审查,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华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20992.476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2000
万股的49.98%。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
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
法、有效。
3、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1
名监事代表和2 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
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表决情况如下:
1、《聘用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0992.4765 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华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均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华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本页无正文,为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付向阳 律师
200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