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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飞集成:内部审计制度(2018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8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1 目的
    为完善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
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
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控股子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子公司。
3 管理职责
  3.1 审计部职责
    3.1.1 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本部、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其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3.1.2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有: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体系,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
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开展各类审计业务,完成上级单位审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4)建立和完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出全面风险管理预警指标体系及监督评价体
系,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及监督评价工作;
    (5)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6)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培训;
    (7)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8)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等;
   (9)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10)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3.2 审计部的权限
   审计部拥有以下权限: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
   (2)采取必要审计手段,查阅和审核有关公司、子公司经营活动的文件、合同等信息资
料;
    (3)根据审计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并对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经授权批准,
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调动公司相关部门专家及技术人员协助工作,或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4 管理规定
 4.1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4.1.1 公司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4.1.2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4.1.3 按照《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要求,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审计人员,或抽调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部全面管理工作。
    4.1.4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4.1.5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
员应当回避。
   4.1.6 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4.2 内部审计的内容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合
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审计的内容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4.3 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4.3.1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拟订项目审计计划;
    4.3.2 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4.3.3 拟订项目审计实施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审前调查,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后实施;
    4.3.4 审计实施前,应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前 3 日
送达,也可先以电话等形式通知并于审计当日送达;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3.5 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组织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3.6 现场审计结束,编写审计报告,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或根据
需要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
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
    4.3.7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审计部或审计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照常执行。在规定时
间内未提出书面申诉者,视同无异议;
    4.3.8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要求进行审计问题整改,并向审计部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
部根据需要可实施后续审计监督,检查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意见采纳情况。
    4.3.9 建立和保存审计档案;审计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
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4.4 审计问题整改
    被审计单位针对所提出审计问题、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等,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落实;
    审计部负责整改监督,负责提出整改要求,并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后续监督。有关审计
问题整改的具体要求按照公司《审计整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4.5 奖惩
    4.5.1 对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由各相关部门或单位按有关内控
制度、办法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外,公司还要追究
相应损失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2 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
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4.5.3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
员,以及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规,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4.5.4 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
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组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4.5.5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
政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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