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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航节能:独立董事对2017年度年报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会计政策变更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8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2017年度年报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事前认可意见和
   独立意见、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会计政策变更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2017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在审阅相
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17 年 1 月至 12 月)发生,以及以前期间发生但延
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首航节能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向平安国
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通过直接租赁的方式融资,融资金额不超过50,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担保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为孙公司古浪陇新能源有限公司、霍城县利霍能源有限公司分别向昆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款2414万元、8500万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此担保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关
                                第1页 / 共3页
联交易决策与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2017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要求,公
司完成了《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
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当期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北
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完整、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三、关于续聘 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8年度审计机构之
事前认可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系公司 2017 年
度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期间,按计划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公正客观的反映了公司报
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在提名聘任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2、经调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
履职条件及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
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3、经核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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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即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又
考虑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红比
例明确,相关的决策程序完备,分红方案合法合规,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实施
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五、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查核,我们认为: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变更,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是为了能更加谨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龚国伟、李增耀、赵保卿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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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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