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
安全,有效规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上海万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下称
“《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了
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
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交易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
财行为。购买短期固定利率的结构性存款本公司归类为定期存
款。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交易的原则为:
(一) 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授权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 理财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银行理财产
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三) 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
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五)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理财业务的还应遵守
《公司章程》和《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 公司理财业务的决策审批权限如下:
(一) 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1) 根据《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办法》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决策,由董事会审议后,提
请股东大会批准;
2) 公司理财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的决策,由董事会审批;
3) 理财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决
策,由董事长审批;
(二)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运用闲置募
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进行,并及时公告。
上述理财额度指理财投资余额。
第五条 购买理财产品不能超过经审批决策同意的额度,具体理
财业务付款审批权限如下:
(一) 在经审批同意的理财额度期限内,单笔购买理财产品不超
过 5000 万(含 5000 万),授权由总经理审批;
(二) 单笔购买理财产品超过 5000 万不超过 1 亿(含 1 亿),授
权由副董事长审批;
(三) 单笔购买理财产品超过 1 亿授权由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相关理财业务决议,以及购
买理财产品后,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对
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理
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筹措理财业
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
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八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对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合同及相关
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保证理财产品业务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理财业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对外披露,确保理财业务符合规定的披露要求。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对
公司理财业务按照内控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 财务部根据合理预计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提
出本年度银行理财额度建议,并按照第四条相关权限规定,进
行理财决策审批。
(二) 财务部根据市场行情,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
收益性,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
选择理财产品上报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并按第五条规定的具
体业务审批权责进行审批同意后,办理购买理财产品。
(三) 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
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
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财务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负责人。
(四) 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管理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
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
算文件备查。
第十二条 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 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
(二)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
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财务负责人,
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
的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银行理财业
务。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