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17 年度
委托单位: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单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 系 电 话 : ( 010) 85886680
传 真 号 码 : ( 010) 85886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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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利安达审字[2018]第 2448 号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宝
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实业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
一、宝塔实业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
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宝塔实业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
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说明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2017年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现金
购买了桂林海威船舶电器有限公司、辽宁鞍太锻实业有限公司和惠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被收购公司”),并将其纳入了2017年度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总
第1期)相关豁免规定,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2017年12月31日的有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效性进行评价时,未将被收购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评价范围内。同样的,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指引,我们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工作时,
也未将被收购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审计范围内。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小微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彦强
中 国 北 京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