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8 年 4 月 26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建立健全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给予投资
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和《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
来发展需要,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具体如下:
第一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
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
资资金需求、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
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第二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
政策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
展的基础上,兼顾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和考虑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具体计划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在
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可
优先选择合理的现金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周期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拟定该年度的现金或股票分红预案。公司董事会还可根据
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配的具体规定
公司在满足下列先决条件时,可以分配现金股利:公司该年度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
报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
确定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情况及当期
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结合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
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3、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
回报规划。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
整分红政策和利润分配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须经持有效表
决权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五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投入能够为
股东带来稳定回报的业务,同时在扩大现有业务规模、提升创利能力
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新的项目,促进公司快速发展,使股东资产保值增
值,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