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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联席保荐机构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2017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8
联席保荐机构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                                        被保荐公司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公司”)
海通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虞                              联系电话:021-2321 9871
保荐代表人姓名:杜娟                              联系电话:010-5806 7861
国泰君安
保荐代表人姓名:郁韡君                            联系电话:021-3867 6493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利成                            联系电话:021-3867 6486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出具的《中国银
监会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批复》(银监复[2016]417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78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48,316,498 股,发行价格 11.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4,830,000,000.00 元 , 扣 除 保 荐 承 销 费 9,905,660.38 元 及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3,542,294.0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16,552,045.61 元。该等股票已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
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负责对浦发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截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为 2017 年 9 月 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浦发银行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报告
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保荐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浦发
银行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等方式对浦发银行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联席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续督导制度,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
    应的工作计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联席保荐机构已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
 2      签署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
 3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发行人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于 2017
                                             年 12 月对浦发银行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须按有关
 4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浦发银行或相关
 5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当事人不存在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情况。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执行《公司章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信
 7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情况,均符合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相关法规要求。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联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内控制度的设计、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
 8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以保证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联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体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相关文件,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发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10                                         在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发行人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给予了密切配合,并根据联席保荐机构的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地调整。不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发行
 11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人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及相关方
 12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未发生该等情况。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及相关方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3                                         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承诺的事项发生。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应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14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事实不符的情形。联席保荐机构持续跟踪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准确地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督导公司开展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未发生该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等情况。
    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联席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
    工作质量。                             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未发生该
 17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等情况。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规要求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
                                               约定取得和检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2017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
 18                                            年度,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
    况。
                                               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联席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浦发银行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
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面包括: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审阅
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定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是否合法法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
定,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持续督导期间,浦发银行披露的信息主
要包括: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标题
  1     2017-12-28   浦发银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     2017-12-28   浦发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2017-12-28   浦发银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     2017-12-21   浦发银行:关于 2016 年度高管薪酬的公告
  5     2017-12-21   浦发银行:关于获准在伦敦设立分行的公告
  6     2017-11-25   浦发银行:优先股一期股息发放实施公告
  7     2017-11-21   浦发银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8     2017-11-21   浦发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9     2017-11-18   浦发银行: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0      2017-11-18   浦发银行: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浦发银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获得上海市国资委
 11     2017-11-14
                     批复的公告
 12     2017-11-10   浦发银行: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13     2017-10-30   浦发银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浦发银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
 14     2017-10-28
                     公告
 15     2017-10-28   浦发银行: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16     2017-10-28   浦发银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17     2017-10-28   浦发银行:关于参加上海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18     2017-10-28   浦发银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
 19     2017-10-28   浦发银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20     2017-10-28   浦发银行: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1     2017-10-28   浦发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22     2017-10-28   浦发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3     2017-09-29   浦发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4     2017-09-29   浦发银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5     2017-09-13   浦发银行: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6     2017-09-07   浦发银行: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验资报告
 27     2017-09-06   浦发银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28     2017-09-06   浦发银行:关于调整优先股强制转股价格的公告
 29     2017-09-06   浦发银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浦发银行: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30     2017-09-06
                     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浦发银行:联席保荐机构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31     2017-09-06
                     发行普通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联席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
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3、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4、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
事责任;
    6、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7、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联席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2018 年 1 月 19 日,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
监管局(以下简称“银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银监罚字【2018】
2 号)。浦发银行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行处罚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8-002)。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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