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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8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
年4月27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对公司相关事
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公司流动资金和投资资金
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
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借款人信用情况较好,有偿债能力,且风险防范措施、偿债保障措施合法合规。中泰
信实业股东王军伟、孙秀兰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中泰信实业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王军伟将其持有的中泰信实业 95%的股权(第一顺位,且后顺位担
保行为需事先征得公司书面同意)质押给汉缆股份;中泰信实业将其所拥有的的市
北区金华路 33 号土地[土地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 20153362 号(土地使用权面积
12208.6 ㎡)、青房地权市字第 20153359 号(土地使用权面积 24423.7 ㎡)]及在建
工程(其中已建成的房产面积约 31,927.6 ㎡)(或经双方认可的等价值实物资产)
抵押给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委托贷款银行。
    经查验金华路33号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结合周边同类房产的
转让价格,上述土地和房产的市场公允价格不低于10亿元,足以涵盖4.5亿元借款的
本金及利息。本次财务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要求。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总体经营战略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提供委托贷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   蕊               张世兴
                  徐茂顺
                                                        2018 年 4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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