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收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 1143 号,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
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害发明专利权一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
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受理该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2: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
(3)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一种交易报文
的处理方法、设备和系统”的发明专利,该申请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获得授权,
专利号为 ZL201010580896.7,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2015 年原告发现,被告一大量销售二代 USB key 数字证书产品,被告二为
被告一销售的侵权产品提供了研发、制造工作。
原告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申请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取得外
壳标有“ARGUSec”的 U 盾。经查询,“ARGUSec”为被告二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
限公司注册的商标。被告二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一北京信安世纪科
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官网分别对“ARGUSec”U 盾产品有所
展示及介绍。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原告的专利,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严重侵犯,
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zl201010580896.7 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2).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及
含有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
(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 万人民币(后追加至 500 万元)。
二、判决情况
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
侵犯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201010580896.7 号“一种交易报文的处
理方法、设备和系统”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
2.被告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
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201010580896.7 号“一种交易报文的处理方
法、设备和系统”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
3. 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
十万元;
4. 被告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飞
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百八十万元;
5.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合理支出
三千元;。
6.驳回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其他正在审理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存在以下未决案件:
是否
涉案金 诉讼(仲裁)
形成 诉讼(仲裁)进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额(万 判决执行
预计 展 理结果及影响
元) 情况
负债
2014 年 12 月 19 日,公司起诉北
京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本 一审驳回起诉
公司(原告)第 ZL200710303759.7 (因复审委维
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请求法院 持专利权有效
一审驳回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 的无效审查决
起诉;专利
被告立即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 定被相应行政
100 否 驳回起诉 无效案件
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及 诉讼一审裁定
转入行政
含有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3.判令 撤销)。目前相
诉讼程序。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 应行政诉讼已
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转入二审程
100 万人民币;4.判令被告承担本 序。
案的全部诉讼费。
2015 年 9 月 22 日,公司起诉北京
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信 2017 年 12 月
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本公司 28 日该案民
(原告)第 ZL200610002902.4 号 事诉讼一审在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请求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
500 否 一审已开庭 无
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判 法院开庭、勘
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赔 验,截止本公
偿 100 万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 告日,该案尚
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 未审理终结。
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1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起诉北京
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信 2017 年 12 月
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本公司 28 日该案民
(原告)第 ZL200620012396.2 号 事诉讼一审在
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法院:1.判 北京知识产权
500 否 一审已开庭 无
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 法院开庭、勘
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赔偿 100 验,截止本公
万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 告日,该案尚
讼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 未审理终结。
支出的合理费用。
201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起诉北 详见 2018 年 4
500 否 一审已判决
京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 月 23 在巨潮
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本公 资讯网上发布
司(原告)第 ZL200910089302.X 的相关公告。
号发明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1.
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
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赔偿
100 万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
的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
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17 年 11 月
28 日,涉案专
2017 年 4 月 10 日,公司起诉北京
利的无效程序
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信
口审在专利复
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本公司
审委员会进
(原告)第 ZL200820108005.6 号
行;2017 年 12
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法院:1.
500 否 尚未开庭审理 月 27 日,复审 无
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
委作出决定:
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赔偿 500
维持专利权全
万元;3.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
部有效。截止
的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
本公告日,该
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尚未审理终
结。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因发
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对
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做出第 27698
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向北
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截止本公告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7
0否 二审已开庭 日,该案尚未 无
年 2 月 28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理终结。
判决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第
27698 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判令
被告重新做出审查决定。公司对
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
院。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16 年 2 月 29 2017 年 8 月 10
日就公司第 200610114238.2 号专 月,专利确权
利作出第 28304 号无效宣告请求 行政诉讼一审
审查决定书,公司不服该无效宣 在北京知识产
0否 一审已开庭 无
告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权法院开庭,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 截止本公告
销第 28304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日,该案尚未
决定书。 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16 年 8 月 5 截止本公告
日就公司第 200910089302.X 号专 0否 尚未开庭审理 日,该案尚未 无
利作出第 29837 号无效宣告请求 审理终结。
审查决定书,北京信安世纪科技
有限公司不服该无效宣告决定
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第
29837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书。
自然人吴某于 2016 年 8 月 5 日起
诉北京宏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 截止本公告
司原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 301.66 否 尚未开庭审理 日,该案尚未 无
纷,北京宏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 审理终结。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均可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 1143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