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柯玛”、“上市公司”或“公司”)2016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信建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
告书”):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B 栋 2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姓名 王万里、刘能清
联系电话 0755-82738451、0755-8323920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 31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蔚
联系人 王英峰
联系电话 0532-8676512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12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 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1、尽职推荐。在推荐澳柯玛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中信建投积极协调各中
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对澳柯玛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
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
荐书等重要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中信建投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
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
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
沟通。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督导澳柯玛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3、中信建投督导澳柯玛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资等有关制度,持续关注澳柯玛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进行详尽的核查。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在尽职推荐阶段,澳柯玛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
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
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期间,澳柯玛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
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
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澳柯玛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上述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中信建投实施持续督导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澳柯玛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中信建投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澳柯玛能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实施持续督导工
作并提供了便利条件,包括按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访谈沟通等。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
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符合相关
规定。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澳柯玛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
使用完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澳柯玛的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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