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2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
一、会议时间:2009 年6 月19 日(星期五)上午9 时正。
二、会议地点:莱钢新兴大厦一楼会议厅。
三、会议议题:
1、关于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收购CCPP 发电项目的议案。
四、出席会议对象
1、凡在2009 年6 月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会议登记办法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公司证券
部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登记。股东可以传真、信函等方式登记。
2、股东单位代表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登记。
3、登记时间:6 月17 日(星期三)--6 月18 日(星期四)上午
9:00-11:30、下午14:30-17:30;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4、登记地点及联系地址
登记地点: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
联系地址: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271104 传真:0634-6821094
电话:0634-6820601 联系人:邢尚波 于家慧
六、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按
要求填写表决票,否则视同弃权处理。
七、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起草会议决议,由公司证券部负
责会议记录。3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关于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9 年6 月19 日)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我受董事会的委托,向大会宣读《关于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请予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郑东先生连任时间满六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的规定,郑东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请求辞去公司独立董事
职务,董事会已收到其书面辞职报告。鉴于此,公司董事会提名迟京东先
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于郑东先生的辞职,将使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董事会总人数的
三分之一,其辞职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
独立董事候选人迟京东先生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上述议案已于2009 年6 月2 日经公司四届十一次(临时)董事会审
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谢谢大家。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迟京东,男,汉族,1967 年4 月出生,学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
师、监理工程师。长期从事钢铁工业与钢铁企业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研究、
钢铁工业投资研究、投资项目论证与评估咨询、钢材品种质量发展研究、
钢材市场研究与咨询等,参与过《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等若干国家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曾荣获全国优秀工程咨询
成果二等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历任中国钢铁工
业协会发展与科技环保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现任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副秘书长。兼职中钢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湖南华菱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4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二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9 年6 月19 日)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我受董事会的委托,向大会宣读《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请予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
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
司字[2006]9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
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山东辖区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鲁证监公司字[2008]42 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令 第57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拟对《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如下:
一、原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修订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公司应制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以防
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要严格遵守本章程及《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指使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所禁止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
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它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相应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直接
解聘,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违反本章程和公司有关规定侵占公司资
产的,公司董事会应要求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按规定的方式予以清偿,5
同时应立即申请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及时清偿的,通过司
法拍卖等形式将控股股东所持股权变现偿还侵占资产。”
二、原第一百六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它证券监管机构之间
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