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8-017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
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收到《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银国税稽处【2017】11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
1、2012年至2015年购进燃气表和报警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安装,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2,158,712.72元。其中:2012年937,518.11元、2013年642,703.03元、2014年297,489.84元、2015年281,001.74元。经逐期计算,共应补缴增值税2,158,712.72元,其中:2013年3月 143,438.12元、4月124,661.13元、5月130,266.71元、6月290,769.62元、7月84,348.13元、8月309,302.28元、9月11,211.24元;2014年4月140,995.76元;2015年1月35,181.39元、2月244,727.74元、3月362,808.86元、9月104,003.69元、10月35,127.53元;2016年2月141,870.52
公告编号:2018-017元。
2、2015年公司内部审计调减销售收入17,236,705.65元,调减销售成本12,640,928.16元。应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4,595,777.49元。
3、2012年至2015年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转出进项税额,应逐年调增营业成本2,158,712.62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12年937,518.11元、2013年642,703.03元、2014年297,489.84元、2015年281,001.74元。
综上所述,2012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37,518.11元,2013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42,703.03元,2014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97,489.84元,2015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14,775.75元。
2012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181,422.28元,检查调整后所得为4,243,904.17元,应缴企业所得税636,585.63元,已缴企业所得税777,213.34元,多缴企业所得税140,627.71元。
2013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746,178.62元,检查调整后所得为7,103,475.5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065,521.34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161,926.80元,多缴企业所得税96,405.45元。
2014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2,714,452.18元,检查调整后所得为12,416,962.34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862,544.35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907,167.83元,多缴企业所得税44,623.48元。
2015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9,835,375.87元,检查调整后所得为24,150,151.62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622,522.74元,已缴企业
公告编号:2018-017所得税2,975,306.3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47,216.36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除责令限期缴纳增值税2,158,712.72元、企业所得税647,216.36元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处理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要求于2017年11月7日缴清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和滞纳金,此次税务处理未对公司的经营造成较大的影响。
四、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关于此次事件,公司予以高度重视,已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学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内控制度的落实,强化责任意思,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以及投资人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银国税稽处【2017】116号。
特此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7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