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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创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7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8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今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及
上交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
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
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
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
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
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
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要求
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
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
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
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
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
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交所的信息披露直通车办理属于上交所规定范围
内的直通车公告的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按照上交
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按照上交所规定的流程
进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
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交
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交所登
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的
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办法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
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办法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
所报告。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
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
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
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
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1、董事会办公室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2、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3、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登记,并将相关公告文稿和
备查文件按要求报送江苏证监局,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询;
    4、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5、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
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披露信息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
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公司各相关部门或直
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
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
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
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
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
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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