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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创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7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今
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的下属职能部门、分公司、公司的全资/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
常管理工作。
    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秘书代行其职责。子公司应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申报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及子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
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
预测报告;
   (四)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六)为重大事项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
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
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格式参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涉及前述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
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
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应当填写相应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告知书等方式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
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的过程中,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本办法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该等
人员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
                           第六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
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该外部单位知悉该信息的人员即
成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全部义务。
    第三十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公司内幕
信息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对外
报送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批,并由董事
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向对方提示保密义务,并做
好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
息的,提供时间不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少于向
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三十四条 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三十五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
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今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上述事项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内幕知情人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知情人                                            知悉信息              内幕信息的内容                         登记人
  序号                身份证件号码   与公司的关系   的时间                 的方式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姓名或名称                                             的地点                  (注5)                             (注7)
                                       (注2)      (注3)               (注4)                     (注6)
    证券简称:今创集团                        证券代码:603680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原则上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
录。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与公司的关系,如股东方、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是自然人的,应
填写所属部门、职务等。
注3: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环节。
注7: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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