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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添燃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14年1月制定,2018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

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实务负责人。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

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

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

况;

(五) 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

润分配预案 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 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

主要项目的附注。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

(一) 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

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

况;

(五) 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

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第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 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财务报告未经审

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 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

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 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

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

(一) 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

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

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三条出具

的专项说明应当包括至少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

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

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

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

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三章 临时报告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

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全

国股转公司制定临时报告相关规则,对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

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第二十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

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九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

事会认为该事件涉及对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细则》规定

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临时报告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临时报告披露应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

律后果。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

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

变化情况。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

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及时披露。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

监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及时披露。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

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

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

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

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

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并按本制定相关规定披露。第二十九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关联交易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以及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一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

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第三十二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类型证券;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

露。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

案实施公告。第三十六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

转让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开盘前无法披

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

让。第三十七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

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第三十九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

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第四十条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

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

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

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第四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 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 董事会就收购与出售重大资产、对外重大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的方案、协议签订作出决议; (八)公司董事会就股票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

券品种作出决议;

(九)公司董事会就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作出决议; (十)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订造成的除外); (十一)公司董事会就对外提供借款(对控股子公司借款除外) 、

对外提供担保(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四)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

权机关立案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

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

员,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一)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主办券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关联方占用的,公司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以上所涉及事项时,

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第四十五条 公司日常信息管理规范:

(一)要确保信息内容统一:对内、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财

务数据均以财务部提供的为准,涉及生产数据的均以生产部提供的数据为准,涉及员工情况的以综合管理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要确保信息格式统一:各部门在向董事会提供信息、数据全

部用 WORD文件编报,其中涉及的表格数据也均采用 WORD 绘制和填列; (三)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法定的重大信息向内、外提供均先要有

部门领导签字审核后,交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再由董事会留底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法

定报表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义务; (五) 公司企业文化宣传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

进行宣传时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时,应事先送董事会审核、经公司领导(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信息披露细则》及全国股转公司、

其他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

材料、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 (二)董事会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

核和编制,编制完成后交财务部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三)财务部收到编制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安排人员对其中财务

数据的准确、完整等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董事

会; (四)董事会收到复核材料后,交相关领导(董事长)进行合规性审

批后,由董事长签发。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

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按照相关

程序,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

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

问题。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长

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

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或通过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向推荐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信息披露方式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除登载于上述网站及媒体外,还可

刊登于推荐主办券商网站及其证券营业网点。

第七章 保密措施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七条 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

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

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

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

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后,经公司董事会

通过,由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八章 其他第六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全国股转公司《信息

披露细则》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同时向全国股转

公司报备并披露。

特此公告。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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