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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之联: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7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
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公司对现有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进行了修订,并制
订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 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
目标。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
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金分
红。
    3、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
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
分配利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计算)的10%。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
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
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是指公司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回报、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依据公司
章程的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董事
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如通过公众信箱、电话、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
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或现金分红比例
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或现
金分红比例低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由独立董
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公司若因不能满足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
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股东大会
审议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议案时,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确有必要对经本章
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
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及监
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
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意见;为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内容调整或变更事宜时,应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须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
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及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
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
以下原则: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变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确需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章程规定的
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
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
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
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
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八、其他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
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
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九、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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