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会议的相关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
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预案的制定结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
对公司生产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
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对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予以修订。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我们认为公司章程的修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助于
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我们同意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
会[2017]1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宜。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时,对公司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
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
机构并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桂华 吕 巍 彭 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