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中第一款第(十三)项: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拟修订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二、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拟修订为: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主持。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三、公司章程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拟修订为:
第七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四、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拟修改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五、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次一工作日或该次股东
大会会议指定的某一天。
拟修订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在当日股东大会结束时即刻履职。
六、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30%;
2.交易产生的利润不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不满5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总额50%,或绝对金额不满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不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或绝对金
额不满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满500万
元;
6.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不满3000万元或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
“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范围依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如果某项交易符合以上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该交易事项仍应由股东大会批准决定。
拟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30%;
2.交易产生的利润不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总额5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不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6.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
关联交易。
“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范围依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如果某项交易符合以上标准,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该交易事项仍应由
股东大会批准决定。
七、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面、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两日。
拟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面、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两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
的,董事长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
限制。
八、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拟修订为: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
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或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
生效或任期届满两年内仍然有效。
九、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拟修订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监事长一人,可以设副监事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副监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七)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
拟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
十一、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
固树立投资回报股东的意识,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
拟修改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
固树立投资回报股东的意识,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
……
十二、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拟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通讯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十三、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拟修改为: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公司股东大会最新决议通过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章程的修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并同意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