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
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
司以下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为公司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支持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满足各单位正常开展
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2018 年度公司拟为各单位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
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具有必要性。同时,公司对被担保人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了全面评估并已采
取了相关必要风险防范措施,公司为此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关
于 2018 年度为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8年度,公司拟与关联方的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同时关联交易价格将依据公
平、公允、合理的原则,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一致同意将《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财
务报表审计及各项专项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
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国文 张革初 晏金发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