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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7
债券代码:112422              债券简称:16 飞马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该准则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要求企业对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
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施行上述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规定。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和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7]30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
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调整。
    2、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①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持有待售资产”项目和“持有待售负债”项目;②
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在“资产处置收益”中列报;新增“其他收益”项目,反
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新增“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分别
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1)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   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本年金额 316,888,238.62
和“终止经营净利润”。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元;列示终止经营净利润本年金额 0 元。
(2)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
其他收益,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比较数据不    其他收益:14,967,900.34 元。
调整。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3)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
                                          本期营业外收入减少 2,896,343.81 元,重分类至
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的资产处置损
                                          资产处置收益;上期营业外收入减少 28,433.55
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比较数据
                                          元,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
相应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以及
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相关变更对公司资
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 号)和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对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准确、客观地反映公
司相关报表项目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况。因此,一
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
及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滥用会计
政策变更的情况;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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