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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2019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8-2019 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18-2019 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
10.95 亿元。2018-2019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65.52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5.28%。对参股公司提供的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2018-2019 年度被资助方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招华国际会展发展”)为公司联营公司。公司合计持有该公司 50%股份,所
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成立于 2016 年 10 月,注
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尖岗山广深高速公路东北侧招商华侨城曦城
(A122-0297)会所,法定代表人为聂黎明,注册资本为 15 亿元,主营业务为房
地产开发经营等。该公司 2017 年末总资产 19.81 亿元,负债总额 16.38 亿元(其
中银行贷款总额 15.01 亿元,流动负债 1.37 亿元),净资产为 3.43 亿元,2017
年实现营业收入 0 亿元,净利润为-0.07 亿元。截止 2017 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
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
    2018-2019 年度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提供 70.0 亿元额度财务资助,其
他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财务资助。
                                    -1-
    (二)2018-2019 年度被资助方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
华会展置地”)为公司联营公司。公司合计持有该公司 50%股份,所有股东均按
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招华会展置地成立于 2017 年 11 月,注册地址为深圳市
宝安区新安街道黄金台商业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为何飞,注册资本为 1.0 亿元,
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体育旅游的投资与开发、体育经纪与咨询、房地产
开发经营等。该公司目前暂处于筹备期。截止 2017 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
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
    2018-2019 年度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提供 37.0 亿元额度财务资助,其
他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财务资助。
    (三)2018-2019 年度被资助方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招华国际会展运营”)为公司合营公司。公司合计持有该公司 50%股份,所
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招华国际会展运营成立于 2017 年 5 月,注
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尖岗山广深高速公路东北侧曦城(A122-0297)商
业 7 栋,法定代表人为吕涛,注册资本为 0.1 亿元,主营业务为会议、展览活动
的策划及运营管理等。该公司 2017 年末总资产 0.11 亿元,负债总额 0.07 亿元(其
中银行贷款总额 0 亿元,流动负债 0.07 亿元),净资产为 0.04 亿元,2017 年实
现营业收入 0 亿元,净利润为-0.06 亿元。截止 2017 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
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
    2018-2019 年度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提供 1.21 亿元额度财务资助,其
他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财务资助。
    (四)2018-2019 年度被资助方北京中铁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京中铁华兴”)为公司合营公司。公司合计持有该公司 50%股份,所有股
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北京中铁华兴成立于 2016 年 2 月,注册地址为
北京市大兴区旧忠路 12 号院 9 号楼二层 1 门,法定代表人为杨杰,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0.50 亿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该公司 2017 年末总资产 54.67
亿元,负债总额 54.36 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44.2 亿元,流动负债 2.45 亿元),
净资产为 0.31 亿元。2017 年实现营业收入 0 亿元,净利润为-0.11 亿元。截止 2017
年底,该公司其他股东为该公司的 44.2 亿元贷款提供担保。截止 2017 年底,该
公司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3.95 亿元,除以上事项外该公司无其他
                                     -2-
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
    2018-2019 年度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提供 22.0 亿元额度财务资助,其
他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财务资助。
    (五)2018-2019 年度被资助方上海华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华筵”)为公司联营公司。公司合计持有该公司 50%股份,所有股东均按持股
比例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7 月,注册地为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
169 号 2 层 118 室,法定代表人为唐勇,注册资本为 20.0 亿元,主营业务为房地
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展览展示服务等。该公司 2017 年末总资
产 38.1 亿元,负债总额 37.76 亿元(其中银行贷款 0 亿元,流动负债 33.76 亿元),
净资产为 0.36 亿元。2017 年实现营业收入 0 亿元,净利润为-0.02 亿元。截止 2017
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
    2018-2019 年度公司全资公司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
公司提供 30 亿元额度财务资助,其他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财务资
助。
    (六)2018-2019 年度被资助方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
首茂城”)为公司联营公司。公司合计持有该公司 33%股份,所有股东均按持股
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武汉首茂城成立于 2016 年 9 月,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洪山区
和平街青城华府 G6-7 号商,法定代表人为马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 亿元,主
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该公司 2017 年末总资产 82.29 亿元,负债总额 60.57
亿元(其中银行贷款 38.93 亿元,流动负债 21.64 亿元),净资产为 21.72 亿元。
2017 年实现营业收入 0 亿元,净利润为-0.3 亿元。截止 2017 年底,公司为该公
司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 54 亿元的银行借款按其持股比例提
供 17.82 亿元担保。截止 2017 年底,该公司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7.00 亿,除以上事项外无其他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
    2018-2019 年度公司控股公司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
该公司提供 5.31 亿元额度财务资助,其他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财
务资助。
       三、上市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
                                     -3-
10.95 亿元。
    四、上市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及风险控制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被
资助对象的财务情况良好,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财务数据、经营情况,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
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且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未将超募资金永
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公司承诺在提供上述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
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六、前述交易审议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2019 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
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18-2019 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
审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未将超募资金
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公司承诺在提供上述财务资助后的十
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4-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公
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 2018-2019 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
议。
                                  -5-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8-2019 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许   佳                   刘之阳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6 日
                                    -6-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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