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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2019年度拟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8-2019 年度拟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18-2019 年度拟对项目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权管理概述
    为支持参股公司的经营发展,履行股东职责,保障其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公
司 2018-2019 年度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财务资助事项进
行决策,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前述授权之同时,进一步转授权董事会执行委员
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决策,具体条件如下:
    (一)被资助的项目公司从事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
于主营业务;
    (二)被资助的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三)授权财务资助总额度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即人民币
327.38 亿元;对单个项目公司的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即人民币 65.48 亿元;
    (四)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的 12 个月。
    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2019 年度拟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议案》,该事项须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1-
    公司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旨在解决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所
需资金,有利于加快该等公司的项目建设进度,从而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且授
权要求在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其他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因此,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在实际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
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有利于解决项目公司的资金短
缺需求。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
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余额为 16.45 亿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1%。公司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述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
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 2018-2019 年度拟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
事项无异议。
                                   -2-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8-2019 年度拟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许   佳                   刘之阳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6 日
                                    -3-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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