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关于回购公司员工股权发表
意见如下:
根据《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
定,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范围未含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直系近亲属;激励对象因辞职、个人原因被解除
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
原公司副总裁陈跃华、原公司旅游事业部财务部总监邱尼克
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陈跃华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担任公司第七
届监事会监事长,邱尼克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离职。拟按照上述
规定由公司对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回购行为符合《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许刚、吴安迪、余海龙、周纪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