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华侨城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
章第二条规定:激励对象范围未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由
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及其直系近亲属;第十三章第三条规定:激励对象
因辞职、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
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
孰低原则进行回购。
陈跃华,原公司副总裁,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长。拟按照第四章
第二条规定,由公司对其所持有的 450,000 股限制性股票中
尚未解锁的 337,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邱尼克,原公司旅游事业部财务部总监,为公司股权激
励对象,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离职。拟按照第十三章第三条
规定,由公司对其所持有的 200,000 股限制性股票中尚未解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锁的 1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
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两位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陈跃华 、叶向阳、刘 轲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