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8-2019 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8-2019 年度拟为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公司法》、《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8-2019 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进行了审查,
基于独立立场,我们就该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对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控
股子公司及持股 50%以下参控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为人民币
10.95 亿元。
公司 2018-2019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为参控股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65.52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5.28%。以上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支持
参股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该事项须在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许刚、吴安迪、余海龙、周纪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