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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7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
简称“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和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修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公司以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
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和终止经营》,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
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
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以及后续
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备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和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之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 2017 年新执行准则第 42 号与准则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
新修订了财务报表格式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持有待售资产”和
“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和“其
他收益”项目,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分类列报新增“(一)
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6
及 2017 年度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及现金流
量金额产生影响。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财政部 2017 年陆续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企业会计准
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
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
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相关资料,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
       (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
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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