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
第四条 董事会全体董事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六条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由具有从事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的网站披露。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根据有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免予信息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不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披露某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配)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公告、收购与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告等;
(五)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5、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6、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十二条 招(配)股说明书概要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
第十三条 上市公告书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经深交所登记后,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正文。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规定编制。
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重要会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深交所备案,经审核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2、公司董事会涉及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配股预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事项的,必须公告。
3、公司召开监事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深交所备案,经审核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4、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深交所,经审核后在指定报纸刊登决议公告。
5、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如属延期,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6、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因突发事件致使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7、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二)公司收购、出售资产
1、公司实施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应当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2、公司就收购或出售资产的事实发布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概述及协议生效时间;
(2)协议有关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工商登记类型、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等;
(3)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该资产的名称、资产评估情况、资产运营情况、在该资产上设立的其他财产权利情况、涉及该资产的重大争议的情况,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系企业所有者权益,还应当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主营收入、净利润等,并附收购、出售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公司预计从该项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及该交易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5)交易金额及支付方式;
(6)出售资产的,应当说明出售所得款项的用途;
(7)收购资产的,应当说明是否与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说明书中列示的项目相关,并说明该项交易的资金来源;
(8)需要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和进展情况;
(9)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关联交易
1、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2)关联交易协议书;
(3)董事会决议及公告(如有);
(4)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2、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2)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3)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4)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5)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6)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7)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影响的意见;
(8)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公司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该等款项收回或成为坏帐的可能做出判断和说明;
(9)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0)独立董事意见;
(11)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3、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款第二项规定进行披露,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4、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交所并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5、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产品销售协议、综合服务协议等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上一次定期报告中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可以豁免执行上述规定,但是应当在定期报告及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就年度内协议的执行情况做出必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