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告
(经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现行监管规则变化要求和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对《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有关情况如下:
拟修订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五条 本公司召 开股东大 会的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地点为公司住所。 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可以提 供网络或 其他
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 东 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 在年度股 东大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会召开 20 日前以 公 告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式通知各股东。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 知各 股 东大 会通 知和 补充 通知 中应 当 充
股东。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 早于 现场 股东 大会 结束 当日 下 午
3:00。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 的通知包 括以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项和提案;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三)以 明显的文 字说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登记日;
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 和参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码。
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 本公司董 事会和其 他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 法权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 告有 出席。
关部门查处。 公 司股 东大 会采 用网 络或 其他 方 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
施加以 制 止并及 时 报告有 关 部门查
处。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 审议有关 关联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 股份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 告应 (一)关联人有义务就关联交易的具体
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 股东 情况、对公司的意义及影响等向其他
的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作必要的阐述;
(一)关联人有义务就关 (二)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
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对公 时,关联人无须离场,但其代表股份
司的意义 及影响等 向其 必须回避表决;
他与会股 东作必要 的阐 (三)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
述; 的决定;
(二)股东大会就关联交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易进行表决时,关联人无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须离场,但其代表股份必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须回避表决; 公开披露。
(三)关联人不得以任何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 案发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 弃表 行申报的除外。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