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针对原材料电解铜
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
司《期货套期保值制度》的规定,操作过程合法合规。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针对原材料电解铜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
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开展针对原材料电解铜的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包维义 李玉胜
2018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