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0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832%。
2、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2名。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5月3日。
4、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号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认为
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三个行
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2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0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832%。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 年 11 月 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关于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发
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已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备案。
2、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无异议后,2014 年 12 月 12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3、2014 年 12 月 29 日,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武
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4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公司 2014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4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5年1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1月7日。同日,独立董事
就《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获授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5 年 1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完成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授予 282 万份股票
期权与 218 万份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于同日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份 218 万股已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上市流通。
6、2016年3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的议案》,股票期权数量由282万份调整为564万份,价格由15.82元/份调
整为7.91元/份。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因3名激励对象(曾宁、张俊、方坤)因个人原因离职,一致
同意将原激励对象曾宁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2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将
激励对象张俊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2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将激励对象
方坤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4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又因2015年度考核有
2名激励对象(丁晖、闫勇)只满足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50%,
一致同意将激励对象丁晖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4,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
将激励对象闫勇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12,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按其购买
价回购已获授尚未解锁的8,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公司应以3.995元/股回购
价格,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31,960元。
此外,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行
权(解锁)条件已满足。除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2名激励对象只满
足本期可行权(解锁)50%的资格外,其他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绩
效考核全部合格,因此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220.8万份,
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73.6万股,期权行权价格为7.91元/股,本次期权行权采
用自主行权模式。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的
议案》,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
期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上述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和价格调整事宜已于2016年4月11日办理完成。
上述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9月19日上市流通,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已于2016年9月19日全部完成行权。
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工作已于2016年11月04日完成,股票期权作废
注销相关工作已于2016年12月12日办理完毕。
7、2017年2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除2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1名激励对象只满足本期可行权(解锁)50%的资格
外,其他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绩效考核全部合格,因此第二个行权
(解锁)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59.9万份,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24.8万股,
期权行权价格为7.91元/股,本次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因2名激励对象(曹强、江涛)因个人原因离职,
一致同意将原激励对象曹强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12,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
销;将激励对象江涛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12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并
按其购买价回购已获授尚未解锁的12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因2014年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18万股调整为436万股,回购价格
由7.99元/股调整为3.995元/元,因此公司应以3.995元/股回购价格,就本次限
制性股票向其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479,400元;又因2016年度考核有1名激励对
象(丁晖)只满足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50%的资格,一致同意
将激励对象丁晖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3,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的
议案》,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
期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8、2018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
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除3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1名激励对象身故只满足本期解锁100%限制性股
票的资格外,其他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解锁)期绩效考核全部合格,因此第
三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45.8万份,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
120.6万股,期权行权价格为7.91元/股,本次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因3名激励对象(吴小文、闫勇、吴学锋)因个人
原因离职,一致同意将激励对象吴小文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60,000份股票期权予
以作废注销,按其购买价回购已获授尚未解锁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将
激励对象闫勇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18,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按其购买价
回购已获授尚未解锁的12,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将激励对象吴学锋已授予未
获准行权的6,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因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实施,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18万股调整为436万股,回购价格由7.99
元/股调整为3.995元/股,因此,公司应以3.995元/股回购价格,就本次限制性
股票向吴小文支付回购款项共计人民币119,850元;向闫勇支付回购款项共计人
民币47,940元。
由于激励对象吴建刚身故,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身故的,自
情况发生之日起,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
利,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
定继承人代为持有,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因此,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拟将激励对象吴建刚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钱声慧代为持有,已授予未
获准行权的 60,000 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的
议案》,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
期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锁定期已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五章关于锁定期与解锁日的规定:第三个解锁期为“自
授予日起36个月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止”。公司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年01月07日,截至2018年01月06日,公司激励对象的第三个解锁等待期届满。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激励计划约定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期解锁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表:
行权(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解锁)条件的说明
1)力源信息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第三个行权(解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锁)期行权(解锁)条件。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第三个行权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
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
定的。
3)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 授予日前近三个会计年度(2012 年、2013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度、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702,721.86
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元、14,515,459.03 元、19,787,523.82 元。
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高于行权期前最近三个 会
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满足第三个行
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
4)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
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以2013年年度业绩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为基数,公司2017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较 306,978,714.64元,相比2013年增长率为
2013年的增长率不低于100%,营业收入较 2,014.84%;公司2013年营业收入为
2013年的增长率不低于90%。 337,002,886.52元,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为
8,238,311,450.20元,相比2013年增长率为
2,344.58%,满足第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
(解锁)条件。
5)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在等 绩效考核中,激励对象吴小文、闫勇、吴学
待期绩效考核合格。 锋因个人原因离职,无行权(解锁)资格;激
励对象吴建刚身故,无行权资格,可解锁已
获受的限制性股票,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钱声慧代为持有;其他激励对象均达到考
核要求,满足第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
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
第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根基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4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次解锁期限制
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5月3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20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0.183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2人,均为自然人股东。
4、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5、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第三期可解 剩余未解锁
获授的限制 第一期已解锁 第二期已解锁
锁的限制性 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 的限制性股票
股票数量 票数量(股)
(股) 数量(股)注 1 数量(股)注 2
(股)注 3 注4
董事、副总经
王晓东 2,000,000 800,000 600,000 600,000
理、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营销
陈福鸿 100,000 40,000 30,000 30,000
市场)
副总经理、财务
刘昌柏 100,000 40,000 30,000 30,000
总监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2,160,000 856,000 588,000 546,000 42,000
(技术)人员(21 人)
合计(24 人) 4,360,000 1,736,000 1,248,000 1,206,000 42,000
注1:第一期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736,000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360,000股*第一期可解锁40%-2015年度考核中1名激励对象只满足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50%的解锁资格8,000股(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
告》2016-085)。
注2:第二期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48,000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4,360,000股*第二期可解锁30%-2016年因激励对象离职已完成注销的120,000
股/2(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17-019)。
注3: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公
司2014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30%。
第 三期可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206,000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
4,360,000股*第三期可解锁30%-2016年因激励对象离职已完成注销的120,000股
/2-2017年因激励对象离职其“获授尚未解锁的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2,000股。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
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晓东、陈福鸿、刘昌柏先生本次所持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后,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继续锁定。
截至目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晓东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均为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高级管理人员陈福鸿、刘昌柏直接持有
的公司股票均为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期权已完成行权
的数量之和,因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晓东、陈福鸿、刘昌柏先生每年可上市
流通股份数量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4:上表“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中“剩余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42,000股尚未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