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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04-03-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和了解,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国证监会郑州特派办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按规定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财经、传播、市场营销和公共关系的原理,通过管理公司同外界进行信息沟通的内容和渠道,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形象,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优良的投资者群体,争取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四)高效率、低成本。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产业发展方向、公司未来的发展等;
  (二)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及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决策、募集资金使用、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大股东情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各种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三)企业文化建设;
  (四)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方式包括: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分析研究、股东大会、定期报告、公告、一对一沟通、网络平台建设、媒体合作、危机处理、邮寄资料、投资者接待、电话咨询等。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公司集中向证券分析师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分析师也可对企业领导人提出问题和建议。
  分析研究:对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数目、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
  股东大会: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需要召开若干次临时股东大会。
  定期报告和公告:指在《中国证券报》发布公司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对一沟通:指公司管理层或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件与投资者面对面地进行沟通。
  网络平台建设:是指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或频道,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所处的行业的基本情况、发布公司信息、回答投资者提问、听取投资者的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与投资者进行联系等。
  媒体合作:公司在合适的时候可以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回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并在有关媒体上发布。
  危机处理: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邮寄资料:指向投资者邮寄公司的资料,或者采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资者提醒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接待:接待机构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组织他们参观现场、与公司有关人员座谈。
  电话咨询:公司设专门的咨询电话,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第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八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未得到明确授权并未经过培训的不能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设专门岗位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三)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六)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引导媒体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并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一)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机关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分(子)公司的重大收购、出售资产、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对外担保等行为,以便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会计、相关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力;
  (六)有写作能力,能够组织编写年报、中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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