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浙商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科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诺精工”)因日
常经营发展需要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申请 5,000 万元的银行
借款。公司拟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誉及经营状况正
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对公司的正常经
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科诺精工提供保
证担保。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科诺精工因日常经营发展需要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东门支行申请 5,000 万元的银行借款。公司拟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誉及经营状况正
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对公司的正常经
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科诺精工提供保
证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刚(签字)
穆 炯(签字)
周 辉(签字)
2018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