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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7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
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以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而在银行办理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外汇掉期业务等
外汇交易衍生品种。
    第三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
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外,还应
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得进行单独
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
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银行借款,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
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
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
修订的相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年度可开展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最高额度,董事长负责在上述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最高额度内的具体交易业务审
批工作,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开展与实施。
    (一)公司设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远期外汇交易审批小组,对交易品种及交易最高限额
进行审批。
    (二)业务归属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评估及具体操作等,根据审批小
组的审批意见结合外汇收付预测结果,根据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
评估交易风险,逐笔制定远期外汇交易方案,并提供支撑文件,按所属公司业务审批流程进
行审批后执行。
    (三)银行根据公司远期外汇交易申请,与公司授权的经办人员确认交易,银行和公司
根据银行规定的远期外汇交易流程签署远期外汇交易合约。
    (四)财务部建立远期外汇交易台账,对每笔外汇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
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
险分析。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的后续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已交易远期外汇产品的风险敞口
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险;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
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远期外汇交易的规定办理相
关手续。
    第十条 公司内控法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
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已经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
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具体由内控法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 远期外汇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情况应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定
期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合约浮动盈亏情况、持仓情况、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等。
    第十五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外汇资
金交易业务出现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交
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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