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
开,我们作为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
的审核,现就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等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致力于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董事会提出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经
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
规定,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
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独立意见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聘请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7 年及以前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基本遵循
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年度审计任务,公司向其支
付的审计费用合理,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独立意见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该所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且为公司提供了多年的财务
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具备承担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情况
的审计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内控审计的需要,公司向其支付的审计费用合理,同
意公司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2017 年度公司已基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已涵盖公司经营的
各个环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内控制度执行,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
效的控制。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
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度的内部控制状
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五、关于为子公司桂旭能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为子公司桂旭能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桂旭能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桂旭能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关于为子公司永盛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为子公司永盛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永盛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有利于子公司更好地开展经营销
售业务。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为子公
司永盛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为子公司桂盛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为子公司桂盛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桂盛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有利于子公司更好地开展经营销
售业务。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为子公
司桂盛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为子公司梧州桂江电力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为子公司梧州桂江电力公司提供担保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梧州桂江电力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有利于子公司更好地开
展电力业务。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
为子公司梧州桂江电力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为子公司西点电力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为子公司西点电力公司提供担保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西点电力公司是在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担保,超过持股比例
提供担保的需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的情形下进行担保。上述
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制
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为子公司西点电力
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为武夷汽车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为武夷汽车公司提供担保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武夷汽车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是在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担保,超过持
股比例提供担保的需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的情形下进行担
保。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
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为武夷汽
车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为子公司天祥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为子公司天祥公司提供担保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天祥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有利于子公司更好地开展业务。上
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
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天祥公
司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
提供资金支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临时资金支持是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本次
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临时资金支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利
益,同意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临时资金支持,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拟出售部分国海证券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出售部
分国海证券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出售国海证券部分股票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及资金需求,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存在内幕
交易。同意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内出售部分国海证券股票,并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的要
求,在对公司以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在听取了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人员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就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能有效地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是
合理、必要的;关联交易协议内容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其程序合法;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内
幕交易,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 2018 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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