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 桂东 01
债券代码:122145 债券简称:11 桂东 02
债券代码:135219 债券简称:16 桂东 01
债券代码:135248 债券简称:16 桂东 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的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相应修订了《广西桂东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部分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加粗
显示)如下:
一、修订及新增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条 条
条款内容 条款内容
目 目
第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 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发展的要
一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一 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
条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条 度,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
《中国共产党党章》、《企业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 第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二 政函[1998]114 号文《关于同意设立 二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条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条 “公司”)。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8 年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
12 月 4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 政函[1998]114 号文《关于同意设立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营业执照号 4500001000166。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8 年
12 月 4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100711427393C。
第 公司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 第 公司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
五 安西路 12 号,邮政编码:542800 。 五 安西路 12 号,邮政编码:542899 。
条 条
第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十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十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理人员。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新 第四章 党组织
增 第三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
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人员,保障党组织
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组织。
党组织书记 1 名,其他党组织成员若
干。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同
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
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
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同时,
按规定设立纪检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
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
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
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
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
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
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组织
3
对董事会或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酝
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
总裁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
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依法行
使职权。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
廉政建设,支持纪检组织切实履行监
督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议事决
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
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
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
改革发展方向、主要目标任务及重点
干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
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董事会在事先充分听取公司党委意
百 (一) 一 见情况下,依法自行或经过有关报批
零 (二) 百 手续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
七 一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章程确定的
条 十 范围内,按照有关程序行使下列职
二 权:
条 (一)
(二)
第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第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一 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监事会、董事 一 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监事会、董事
百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总经理 百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党委会、
一 (总裁)、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可 二 总经理(总裁)、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十 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十 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五 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条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条 事会会议。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一
百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百 (六)列席党委会会议、董事会
四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四 会议、总裁办公会议以及其他综合性
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 会议和专题会议,并可对会议决议事
四 提起诉讼; 九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条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条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 提起诉讼;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引用前文条款编号更新
原条款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九十五 由于新增条款导致的条款编号变化,
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七 左列分别一一对应的:第四十六条、第五
十八条,引用的前文条款编号。 十七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
百零三条、第一百八十三条。
除上述条款和因新增章节、条款,有关章节、页码、编号作相应调整外,《章
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上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