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政部的
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17 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
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财政部于 2017 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修
订后的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
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
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3)财政部于 2017 年度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
的财务报表。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
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
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
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规定的日期开始执行。
3、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以及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备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
4、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度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中的规定;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2017 年 列 示 持 续 经 营 净 利 润 本 年 金 额
943,210,599.08 元;列示终止经营净利润本年金额
1、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
0.00 元;
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比较数
2016 年 列 示 持 续 经 营 净 利 润 本 年 金 额
据相应调整。
668,986,535.36 元;列示终止经营净利润本年金额
0.00 元。
2、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
2017 年调减营业外收入 3,828,591.14 元,调
助,计入其他收益,不再计入营业外收
增其他收益:3,828,591.14 元。
入。比较数据不调整。
2017 年调增营业外支出 2,966,483.40 元,调减营
3、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 业外收入 17,296.97 元,调增资产处置收益:
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 -2,949,186.43 元;
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 2016 年调减营业外收入 48,959.44 元,调减
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营业外支出 302,185.97 元,调增资产处置收益
-253,226.53 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无重大影响,对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净
利润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