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定于2009 年6月30日上午10:30召开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09 年 6月 30 日上午 10:30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3日(周二)
5.出席对象:
(1)凡于2009年6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6.会议地点:深圳市笋岗路1002号宝安广场 C座 27 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报告》;
2、审议《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报告》;
3、审议《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审议《公司200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特别议案》;
以上第1、2、3、4、5项议案详见2009年3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公告及《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第6项议案详见附件二。
三、会议登记办法
1、会议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一)。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会议登记时间:
2009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2:00—5:00 和 2009 年 6月 30 日上午 9:30—10:30
3、会议登记地点:
深圳市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BC座 28 楼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020
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送达公司为准。
四、其它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电话:0755-25507480
传 真: 0755-25507480
3、联 系 人:刘雄佳 郑桂波 姚雯辉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参加于2009年6月30
日上午在深圳市笋岗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C 座 2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深
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持有股数: 股东代码:
被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有效期限: 授权日期:
授权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指示:
如无指示,被委托人可自行决定对该议案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
票。(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议案内容 赞成 反对 弃权
《公司 2008 年度董事会报告》
《公司 2008 年度监事会报告》
《公司 200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 2008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 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特别议案》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日 期 2009年 月 日
附件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特别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了《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原第一百六十五条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修改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最近 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具体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最近 3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2.原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修改为:“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公司应当聘用执业质量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决定聘用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记录,并应就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原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修改为:“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就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向深圳证券监管局报告。”
4.原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